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章程
(2022年7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机械电子兵器船舶工业档案学会,英文名称:CHINA ARCHIVES SOCIETY OF MACHINERY ELECTRON ICS- ORDNANCE AND SHIPBUILDING INDUSTRIES,缩写:CAS-MEO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中国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兵器工业、船舶工业四大行业的档案工作者、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倡导科学、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普及档案知识,营造知档、学档、用档的氛围,为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联系档案专业人员,组织会员开展档案学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档案业务和学科发展;
(二)依照相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会刊、有关业务资料和学术研究资料;
(三)开展对档案专业人员初任岗位、继续教育培训和有关业务培训工作,普及档案知识,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
(四)在会员中开展档案学术论文的征集和档案编研成果评审活动、举办研讨会、活跃学术思想,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开展同国外档案学术团体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友好联系和交往,进行档案学术交流;
(五)开展档案业务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组织档案工作经验交流;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档案科学技术项目评估、科研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以及档案业务技术标准起草和编审,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七)开发和推广档案先进技术成果的应用,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和给予技术咨询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享有获取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优惠权,免费获取学会会刊、优先发表单位会员的稿件;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关心、支持和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经2022年7月23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