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馆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第61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机械科学研究总院防火安全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档案馆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常务副馆长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件保管中心延庆库房和东花园库房消防安全工作纳入试验场消防安全区域管理,机械总院整体协调。
第四条 馆务会制订馆消防安全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由常务副馆长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馆内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试验场消防安全工作联系由常务副馆长负责。
第五条 馆内各部门办公场所和库房是本部门防火责任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应确定兼职防火员,结合岗位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和防火员有责任和义务做好本责任区防火安全工作。
第六条 文件保管中心结合每日早8点、晚18点巡查制度,检查所管库房防火安全情况,检查电源插座、线路、负载的温度变化,并做好记录备查。每月对烟感报警器和消防系统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各部门应严格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逐条登记备案。
第七条 馆内办公及库房的消防通道、疏散楼梯禁止堆放物品,安全出口必须保持畅通。
第八条 库房重点防火部位,防火标志要醒目?;鹪肿远ň爸眉跋榔鞑挠ν旰?。
第九条 库房内严禁乱拉、乱接电源线路,不得随意增设电器设备,电源线路、电器设备应保持清洁,配电箱(板)不得有积尘,应保持干燥并挂牌专人管理。各电器设备的导线、接点、开关不得有断线、老化、裸露、破损。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器设施严禁超负荷运行。电源插座、线路、各类负载是安全隐患之一,是日常检查重点部位和防火点。
第十条 库房的照明设备悬挂应当牢固,做到人走灯灭。
第十一条 库区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二条 库房内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炉。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向常务副馆长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动火作业。作业现场应有防范措施和专人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三条 库区过道内严禁存放杂物。各种油料、酒类等易挥发、易燃物、易爆物不得与其他档案用品混同储存。
第十四条 库房外50米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30米内不得堆放物品,不得停放和维修车辆,临时性停放应由许可单位负责做好安全保障和清除火灾隐患工作。区域内消防井或消防栓按照规定不得影响使用。
第十五条 库房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消防器材。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第十六条 各种消防器材配置要分布合理,摆放在便于取用、通风良好的地方,严禁与油类、酸、碱等有腐蚀性的化学物品接触。
第十七条 各库房消防装备、器材应由兼职防火员管理、维护保养和定期更换,任何人不准挪作他用,确保完好能用。
第十八条 配合消防部门按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的年检及消防器材维修、更换、添置,按照要求定期由专业厂家对自控设备进行技术检查和维护。每年应根据消防设施、装置、器材使用情况和火灾隐患整改需要,安排专门的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在消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由档案馆报总院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由档案馆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