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档案转移运输和押运工作的顺利、安全进行,制定本规定。
一、需使用车辆等运输工具转移进出档案馆的批量档案,以及馆内异地库房之间档案移动,均应派出专门人员押运。
二、承担押运工作的人员负有按照本规定规范清点、接收、移交档案的责任。负责做好档案转移工作的安全督查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承担押运工作的人员持档案接交单(或交接文据),对所运档案按照交接双方约定的名称(柜、箱、捆、包或盒、件、页、张)清点编号或流水号,在发运前和运抵目的地后都要按照编号或流水号进行清点、接收、移交,并做好各项交接记录。重点检查是否有缺号、非本次运输编号和门类档案。
四、押运人员负责监督档案装卸工作,在档案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车辆。装运档案的车箱内,不得装运其他无关物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吸烟。押运人员要文明劝阻搬运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五、对装运档案的文件柜加锁(或车箱加以封闭),在未到达目的地前不得开锁或启封。发现意外情况,押运人员要在第一时间追查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六、押运人员应对档案转运目的地及行走路线清楚明了,督促驾驶人员按既定时间及路线安全运输,非出现特殊情况,不得改变运输路线及目的地,途中不得在无关地点停放。
七、押运人员对所押运的档案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押运物品。
八、押运人员未经馆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和委托他人完成押运任务。
九、押运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安全防范意识,途中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馆领导和相关单位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全力保证档案安全和运输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