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为适应档案馆建设的需要,使档案馆建筑设计符合功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国家综合性档案 馆(以下简称档案馆)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档案馆分特级、甲级、乙级三个等级。不同等级档案馆设计的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档案馆等级与耐火等级要求及适用范围
表1.0.3
等级 耐火等级 适用范围
特级 一级 中央国家级档案馆
甲级 二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档案馆
乙级 三级 地(市)级及县(市)档案馆
第1.0.4条.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应按基本烈度设防,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地区重要城市的档案馆库区建筑可按七度设防。
第1.0.5条.档案馆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术语
第2.0.1条.档案馆.Archives
收集、保管、提供利用档案资料的基地和信息中心。
第2.0.2条.综合性档案馆 Comprehensive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多种门类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3条.专门档案馆 Special Archives
档案馆的一种类型。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某一专业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档案馆。
第2.0.4条.国家级档案馆 National Archives
收藏党和国家中央机构的和具有全国意义档案的并经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档案馆。
第2.0.5条.库区.Repository
档案库房及为其服务的交通通道占用的区域的总称。
第2.0.6条.馆区.Archive Area
档案馆各类业务用房及附属公共设施所占的整个区域。
2.0.7条.档案库 Storehouse for Archives
档案馆中专为存放档案所建的房舍。
第2.0.8条.查阅档案用房 Search Room
办理档案查阅手续,存放查阅档案的检索工具和阅览档案等所用的房舍。
第2.0.9条.利用者 Searcher
查阅利用档案的人员。
第2.0.10条.缓冲间 Buffer Room
在进入库区或库房的入口处,为减少外界气候条件对库内的直接影响而建的沟通库内外并能密闭的过渡房间。
第2.0.11条.封闭外廊 Closed Corridor
在档案库外建的用墙和窗与外界隔开的走廊(一面或多面以及绕一圈的环廊),以减少外界气候对档案库的直接影响。
第2.0.12条.档案装具 Equipment for Storing Archives存放档案所用的器具。
第三章 馆址和总平面
第3.0.1条.档案馆馆址选择应纳入并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
第3.0.2条.档案馆的馆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馆址应远离易燃、易爆场所,不应设在有污染腐蚀性气体源的下风向;
2.馆址应选择地势较高、场地干燥、排水通畅、空气流通和环境安静的地段;
3.馆址应建在交通方便、便于利用,且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的地区。高压输电线不得架空穿过馆区。
第3.0.3条.档案馆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档案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自成体系。当确需合建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2.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宜进行一次规划、建设,也可分期建设;
3.馆区内道路布置应便于档案的运送、装卸,并应符合消防和疏散要求;
4.馆区应留有绿化用地;
5.馆区内应设停车场等公共设施;
6.馆区内建筑及道路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第四章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第4.1.1条.档案馆的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和职能配置各类用房,可由档案库、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办公和辅助等用房组成。
第4.1.2条.档案馆的建筑布局应按照功能分区的原则,布置各类用房位置,力求达到功能合理,流程便捷,解决内外相互间的联系与分隔,避免交叉。各部分之间档案传送不应通过露天通道。有温湿度要求的房间应集中或分区集中布置。
第4.1.3条.档案馆建筑设计应使各类档案及资料保管安全、调阅方便;查阅环境应安静;工作人员应有必要的工作条件。馆区建筑主要用房应具有良好的朝向。
第4.1.4条.查阅档案、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设计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电梯。超过两层的档案库应设垂直运输设备。
第4.1.5条.档案库设于地下时,必须采取防潮、防水措施;必须设置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
4.2 档案库
第4.2.1条.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库区。
第4.2.2条.库区的平面布局应简单紧凑。
第4.2.3条.库区或库房入口处应设缓冲间,其面积不应小于6m2;当设专用封闭外廊时,可不再设缓冲间。
第4.2.4条.库区内比库区外楼地面应高出20mm。当采用水消防时,应设置排水口。
第4.2.5条.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第4.2.6条 档案库净高不应低于2.40m。当有梁和通风管道时,其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2.7条.档案库应减少外墙面积,围护结构应根据其使用的要求及室内温湿度、当地室外气象计算参数和有无采暖、通风、空调设备等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其构造,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要设置采暖设备时,围护结构的总热阻值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规定计算所得的最小总热阻再增加20%~30%进行设计;
2.当需要设置空气调节设备时,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的规定;
3.当不设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备时,房屋的外墙和屋顶的总热阻分别不得小于0.66(m2.K)/W和0.90(m2.K)/W。
第4.2.8条.库房屋顶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平屋顶上采用架空层时,应做好基层保温隔热层;架空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并应通风流畅;
2.炎热多雨地区,采用坡屋顶时,屋顶内应通风流畅;其下层屋顶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并做好防漏水处理。
第4.2.9条.档案库门应为保温门;窗应为双层窗,开启扇应有密闭措施;当采用高窗时,墙的下部应增设通风口,通风口应设金属网,并应有密闭的可开启保温门。
第4.2.10条.档案库每开间的窗洞面积与外墙面积比不应大于1:10,档案库不得采用跨层或跨间的通长窗。
第4.2.11条.库房内档案装具布置应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外墙采光窗宜与档案装具间的通道相对应,当无窗时应与管道通风孔开口方向相对应。
第4.2.12条.装具排列的各部分尺寸: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两行装具间净宽不应小于0.80m,装具端部与墙的间隔不应小于0.60m.
第4.2.13条.各类装具的档案存储定额的计算指标,应按平均每卷厚度为15mm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五节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2.70m或180卷;
2.双面档案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3.30m或220卷;
3.密集架每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得小于7.20m或480卷。
第4.2.14条 档案库楼面均布活荷载应为5kN/m2。采用密集架时,不应小于12kN/m2,或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4.2.15条.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其位置应临近档案库,但应在防火门外;当设置垂直传送设施时,竖井应封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非燃烧体,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4.2.16条.当档案库与其他用房同层布置且楼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通。
第4.2.17条.母片库不应设外窗;当设外窗时,应有良好的遮光设施。
第4.2.18条.珍贵档案存储应专设珍藏库。
4.3查阅档案用房
第4.3.1条.查阅档案用房可由接待室、查阅登记室、目录室、普通阅览室、专用阅览室、缩微阅览室、声像室、展览厅、复印室和休息室等组成。规模较小的档案馆根据使用要求可合并设置。
第4.3.2条.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天然采光的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5;应避免阳光直射和眩光;
2.窗宜设遮阳设施;
3.单面采光的阅览室进深与窗墙高度比不应大于2:1;双面采光不应大于4:1;
4.室内应有自然通风;
5.每个阅览座位使用面积:普通阅览室每座不应小于3.5m2;专用阅览室不应小于4.0m2座。若采用单间时,房间面积不应小于12.0m2;
6.室内应设置自动防盗监控系统。
第4.3.3条 缩微阅览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朝向以北向为宜,避免朝西;
2.不宜设在地下室;
3.宜采用间接照明,阅览桌上应设局部照明;
4.室内应设空调或机械通风设备。
4.4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
第4.4.1条.档案业务和技术用房可由缩微用房、翻拍洗印用房、计算机房、静电复印室、翻版胶印室、理化试验室、声像档案技术处理室、中心控制室、裱糊室、装订室、接收室、除尘室、熏蒸室、去酸室以及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等组成。应根据档案馆的等级、规模和实际需要选择设置上述用房。
第4.4.2条.缩微用房可包括资料编排室、缩微摄影室(分大型机室和小型机室)、冲洗处理室、配药和化验室、质量检测室、校对编目室、拷贝复印室、放大还原室、缩微胶片库和备品库等。非缩微复制中心,可缩小规模,结合需要组织配套用房。
第4.4.3条.缩微用房宜设于首层,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缩微摄影室应远离振源,防空气污染。各设备之间严禁灯光干扰。室内地面应坚实平整,便于清洗,墙面不宜采用白色或强反射面。
2.拷贝复印室应环境清洁。地面应防止产生静电。门窗应密闭,防紫外光照射;应有强制排风和空气净化设施;
3.冲洗处理室应严密遮光;室内墙裙、地面和管道应采取防护措施;应有上下水,并应有满足冲洗工艺要求的水质、水压和水量设施设备;室外应设污水处理池。
第4.4.4条.翻拍洗印用房应包括翻拍室、冲洗室、印像放大室、水洗烘干室。其中翻拍室和冲洗室可与缩微用房的缩微摄影室和冲洗处理室合用。
第4.4.5条.静电复印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静电复印室不应设于缩微用房和计算机房区域内。规模较大的档案馆除集中设置专供内部使用的复印室外,还宜另设对外服务的复印室,其位置宜临近查阅档案用房设置;
2.每台复印机的使用面积应按8m2计算;
3.应设独立的机械排风装置。
第4.4.6条.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设在首层主要入口附近;
2.室内应设空调或局部空调;
3.与其他用房的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不应低于1.5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4.4.7条.熏蒸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使用面积宜为10m2
2.应采用单独的密闭门;
3.应设有单独的直达屋面外的排气管道。根据使用药品本身的比重,排气管道室内开口应设在中部或顶部,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标准;
4.室内顶棚、墙面及楼、地面材料应易于清洁。为便于冲洗,宜设专用的熏蒸设备。
第4.4.8条.裱糊室内应设加热电源、上下水设施,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第4.4.9条.装订室内应设计摆放裁纸刀、压力机及装订机的位置。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2。
第4.4.10条 整理编目室、编研室、出版发行室,每个工作人员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室内宜设固定壁柜。
4.5办公和辅助用房
第4.5.1条.办公和辅助用房宜由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会议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电配电室、贮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的档案馆可根据需要设置上述用房。
第4.5.2条.办公室宜设置存放工具书的位置或固定壁柜。
第五章 档案防护
5.1防护内容
第5.1.1条.防护内容应包括外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虫、鼠等)和防盗等。
第5.1.2条.温湿度要求应根据档案的重要性和载体等因素区别对待。
第5.1.3条.视听、缩微等非纸质档案贮存库设计,除应答合本规范有关规定外,尚应根据使用保管的特殊要求进行设计。
5.2温湿度要求
第5.2.1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宜采用空调或局部空调,乙级档案馆可采用局部空调。
第5.2.2条.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在选定温、湿度后,每昼夜波动幅度要求温度不得大于±2℃、相对湿度不得大于±5%。
第5.2.3条.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各类技术用房温湿度要求 表5.2.3
用房名称 温度 相对湿度
裱糊室 18~28℃ 50%~70%
保护技术试验室 18~28℃ 40%~60%
复印室 18~28℃ 50%~65%
声像室 20~25℃ 50%~60%
阅览室 18~28℃
磁带库 14~24℃ 40%~60%
展览厅 14~28℃ 45%~60%
工作间(拍照、拷贝、校对、阅读) 18~28℃ 40%~60%
胶片库 拷贝片 14~24℃ 40%~60%
母片 13~15℃ 35%~45%
5.3防潮和防水
第5.3.1条.馆区内应排水通畅,防止积水。
第5.3.2条.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50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填实地面时,应有防潮措施;
2.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应小于0.45m,架空层下部的地面宜用简易防水地面,并高出室外地面不小于0.15m,做不小于1%的排水坡度。架空层上部的地面宜采取适当的隔潮措施。架空层的外墙应做通风孔,风口处装金属网及可开启的小门。
5.4防日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
第5.4.1条.档案库、查阅档案及其他技术用房应防日光直射,并均应消除紫外线对档案、资料的危害。
第5.4.2条.档案库和查阅档案等用房采用人工照明时,宜选乳白色灯罩的白炽灯。当采用荧光灯时,应有过滤紫外线和安全防火措施。
5.5防尘和防污染
第5.5.1条.档案馆的绿化设计,应有防尘、净化空气、降温、防噪声等措施。
第5.5.2条.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地区,其通风系统应采取净化措施。
第5.5.3条.锅炉房、除尘室、熏蒸室、试验室以及洗印暗室等用房的位置应合理安排,并结合需要设置通风装置。
第5.5.4条.档案库楼地面应光洁、平整、耐磨。其他内部装修、装具和固定家具等设计应表面平整、构造简洁。
5.6防蛀和防鼠
第5.6.1条.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均应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防护措施,底层地面应采用坚实地坪。
第5.6.2条.库房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应大于5mm,且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5.6.3条.档案馆应设熏蒸室或其他杀虫设施。
第5.6.4条.档案库外窗的开启扇应设纱窗。
5.7防盗
第5.7.1条.档案馆的外门及首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5.7.2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设防盗报警装置及视屏监视系统。
第六章 防火设计
第6.0.1条.档案馆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0.2条.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6.0.3条.特级、甲级档案馆的档案库、缩微用房、空调机房等房间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第6.0.4条.库区外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或非卤代烷气体灭火系统。
第6.0.5条.档案库内严禁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制成。
第6.0.6条.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通往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第6.0.7条.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0.8条.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0.9条.档案馆内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的规定,配置建筑灭火器。
第七章 防火设计
7.1给水排水
第7.1.1条.馆区内应设给排水系统。
第7.1.2条.库房内不应设置除消防以外的给水点,给、排水管道不应穿越库区。
第7.1.3条.上下水立管不应安装在与档案库相邻的内墙上。
第7.1.4条.各类用房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7.2暖通空调
7.2.1条.档案库及业务和技术用房设置空调时,室内温湿度要求应符合本规范表5.2.2、表5.2.3、表7.2.1的规定。
冬夏季库内温湿度要求
表7.2.1
用房名称 干球温度(℃) 相对湿度(%) 通风换气次数(次/h)
档案库 不小于14
不大于24 45~60 0.5~1
缩微母片库 不小于13
不大于15 35~45 1~1.5
缩微拷贝片库 不小于18
不大于28 40~60
保护技术试验及缩微工作用房 不小于14
不大于24 40~60
阅览室 不小于18
不大于28
展览厅 不小于14
不大于28 45~60
裱糊室 不小于18
不大于28 50~70
其他技术用房 不小于18
不大于28
第7.2.2条.档案库冬季设采暖时,室内干球温度不应小于14℃,相对湿度应为45%~60%;不设采暖时,室内相对湿度应为45%~60%。
第7.2.3条.档案库不宜采用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确需采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漏水、漏汽,且采暖系统不应有过热现象。
第7.2.4条.通风、空调管道系统应有气密性良好的进排风口,洞口与室外应有密闭措施。
第7.2.5条.空调设备应设在专门房间内,机房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第7.2.6条.母片库应设独立的空调系统。
第7.2.7条.熏蒸室应在室内外分设控制开关,其排风管道不应穿越其他用房。
7.3电气
第7.3.1条.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库房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7.3.2条.控制导线及档案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
第7.3.3条.档案库、计算机房和缩微用房配电线路宜采取穿金属管暗敷方式。
第7.3.4条.空调设施和电热装置应单独设置配电线路,并应穿金属管保护。
第7.3.5条.档案库灯具型式及安装位置应与装具布置相配合。缩微阅览室、计算机房照明设计宜防止显示屏出现灯具影像和反射眩光。
第7.3.6条.档案馆照明的照度标准,应符合表7.3.6的规定。
照度标准
表7.3.6
房间名称 参考平面 照度(lx)
阅览室 0.75m 不低于150
出纳台 0.75m 不低于100
档案库 离地垂直面0.25m 不低于50
修裱、编目室 0.75m 不低于150
计算机房 0.75m 不低于200
第7.3.7条.特级、甲级档案馆应为二级防雷建筑物,乙级档案馆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